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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能再次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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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根據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18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所以說,在您和您前夫的婚姻存續時間內,他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您只要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要求分割您前夫的公積金,法院會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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