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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有權替子女放棄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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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首先,放棄房產繼承權從法理上講屬於單方法律行為,當事人為單方法律行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本人是無法放棄房產繼承權的。其次,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通常情況下由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進行。但是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法定監護人及代理人都不得損害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及其他財產權益。因此,未成年人所享有的繼承份額,其法定監護人及代理人也無權代為放棄。最後,即使繼承人之間就繼承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法院也應依職權審查是否存在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情形。法院一旦發現調解協議損害未成年人權益,一律不予確認。當事人若堅持不變更調解合意的,法院將依職權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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