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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騙、強制旅遊購物”違法行為處罰處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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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

(一)對旅行社的處罰處理:一是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二是處三十萬元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三是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二)對旅行社相關責任人的處罰處理:一是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罰款;二是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三是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三)對導遊、領隊的處罰處理:一是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罰款,並吊銷導遊證、領隊證;二是被吊銷導遊證、領隊證的導遊、領隊,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遊證、領隊證;三是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四)對購物場所及其經營者的處理:一是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二是要求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帶旅遊者進入被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名單的購物場所;三是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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